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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工作交接时,这2个常识要记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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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/5/5

1、会计工作交接要注意哪些事项?

根据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的规定,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,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: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,应当填制完毕;尚未登记的账目,应当登记完毕,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。

整理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,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;编制移交清册,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、印章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票簿、发票、文件、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。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,不得自行另立新账,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。

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。如有短缺,必须查清原因,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,由移交人员负责。根据《会计法》的规定: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;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,由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监交;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办理交接手续,由单位负责人监交,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。

2、会计伪造、变造凭证、账簿会受到哪些处罚?

现在有很多企业的老板为了让企业少缴点税,就让会计作假,有些会计除了虚开专用发票虚假抵扣,虚开普票虚列费用外,还会在凭证和账薄上造假,达到多列费用,少缴税款的目的。

根据《会计法》的规定: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有前款行为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,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、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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